东北林业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校防火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校防火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责任自负”的管理机制。逐级、按岗位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明确责任内容。
第三条 防火安全工作,是各单位、各部门(以下称各单位)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负责人均不得对防火安全工作推诿。因失职、渎职造成火灾事故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教职工和成年学生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所属各单位和人员。外来的施工、务工、租赁学校公有房产及参加各种活动的单位与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六条 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 本规定由学校保卫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学校安全委员会是学校安全工作的领导机构,其防火安全管理的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部署学校防火安全工作的各项任务,批准实施年度防火安全工作计划并监督检查落实的情况;
(二)拟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三)组织防火检查,督促各单位消除火灾隐患。对应该由学校直接负责解决的重大隐患提出整改方案并协调落实;
(四)组织制定符合本校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五)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研究解决防火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火灾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九条 各单位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本单位的防火安全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贯彻消防法规、学校防火安全管理规定和学校安全委员会的意见与决定;
(二)安排、落实防火安全管理各项措施并建立防火管理档案;
(三)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管理制度和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
(四)开展经常性的防火检查和防火宣传教育;
(五)落实火灾隐患整改;
(六)组织和训练本单位的义务消防队。
第十条 各个部位、岗位的安全责任人,具体负责所辖部位或岗位的日常防火安全管理工作。其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防火安全管理各项制度及操作规程;
(二)检查本部位防火安全情况,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并做好检查记录;
(三)落实火源、水源、电源、易燃易爆和危险化学物品等管理措施;
(四)制止和纠正违反防火安全管理法规与制度的行为。
第十一条 各单位根据需要建立群众性的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在本单位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指挥下进行工作。扑救火灾时,同时接受校安全委员会和公安消防机构的指挥。其具体职责是:
(一)根据本单位安全管理的特点,组织经常性的防火安全宣传和检查,参与火灾隐患的整改监督工作;
(二)熟悉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分布、性能及使用方法;
(三)根据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进行经常性的演练;
(四)发生火灾时,协助消防部门进行火灾扑救、疏散群众和维护现场秩序。
第十二条 学校保卫处是代表学校实施防火安全管理监督、检查的职能部门。其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各单位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和学校防火安全管理规定与要求情况;
(二)拟定学校防火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计划、总结、报告;
(三)提出学校安全宣传教育和安全检查的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对火灾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
(五)监督建筑、装修等工程依法办理消防审批手续;
(六)确定防火安全管理重点部位,建立学校防火安全管理档案;
(七)灭火器材的配备与管理;
(八)指导各单位组织和训练义务消防队伍;
(九)协助公安机关查处火灾事故和违章行为。
第三章 防火安全管理档案
第十三条 学校和所属各单位及防火重点部位应当建立健全防火安全管理档案(简称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防火安全基本情况和防火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本单位及各个部位的防火工作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十四条 防火安全基本情况包括:
(一)单位基本概况和防火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建筑物或场所施工、使用或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文件、资料;
(三)防火安全检查的文件、材料;
(四)防火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防火安全责任人;
(五)防火安全管理制度与规定;
(六)消防设施、灭火器材配备及管理情况;
(七)义务消防队及演练情况;
(八)特殊工种人员情况;
(九)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十)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十五条 防火安全管理情况包括:
(一)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二)政府和学校下发的防火安全工作文件;
(三)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四)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五)防火安全检查、巡查记录;
(六)有关燃气、电气设备(包括防雷、防静电)检测等记录资料;
(七)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八)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九)火灾情况记录;
(十)防火安全奖惩情况记录。前款规定中的第(三)、(四)、
(五)、(六)项记录,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第(七)项
记录,应当记明教育培训的时间、参加人员、内容等;第(八)项记录,应当记明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门以及人员等。
第四章 防火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需要在校区内使用明火作业的单位应当事先提出包括安全措施在内的书面申请,经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并加盖公章后报校保卫处防火管理科审批。使用固定火源的应办理火源准用证。对用火设施要经常进行检查、维护、清理,严格落实防范措施。临时性用火,应在实施用火两日
前报批且用火部位要有专人负责看管,做到人走火灭,不留隐患。
第十七条 禁止露天焚烧垃圾、杂物,严禁在教学区(含学生生活区)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八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动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作业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学校用火管理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十九条 遇有五级以上大风天气,校园内应当悬挂禁火旗,禁止室内外一切可能引起火灾的明火作业、火源和在室外吸烟。各有关单位主管领导和专、兼职防火人员要以风为令,主动上岗,开展安全检查;更值人员要坚守岗位,昼夜巡逻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一切可能引发火灾事故的隐患。
第二十条 图书馆、体育馆、礼堂、食堂、商场、餐厅、集体宿舍、教学楼等人员聚集的公共场所,应按规定设置安全门、疏散通道指示标志和事故应急照明装置。疏散通道应当保持通畅。
第二十一条 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主办单位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并按规定向保卫处及政府有关部门逐级申报,经公安消防机构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审批后方可举行。
出租、出借场馆、场地举办集会、晚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及提供场地的单位,应当订立明确各方防火责任的合同。
第二十二条 使用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其安装、检修必须由专业电工按照技术规程进行。用电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用电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临时用电作业必须经用电主管部门同意,并提前两日向保卫处报告备案。用电期间应由电工人员负责看护,用电后应立即拆除用电设施。
第二十四条 禁止私拉乱接电源线和擅自使用各种电器。确因工作需要使用的,必须经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后报用电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 禁止使用伪劣电器;电器、灯具与可燃物之间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不准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使用各种电器;在可燃物品存放处使用电炉子等电热器具。天棚内部和舞台等部位不得使用碘钨灯。不准超负荷用电。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经常对用电设备进行检查,发现电线老化、线路接触不良或设备发热等安全隐患,立即向用电主管部门申报维修或更换。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维修、更换的,应暂停使用并以书面形式报告学校用电主管部门和保卫处。用电主管部门应当经常检查、维护输电线路和用电设备,落实对各单位用电管理情况的监督,纠正违章用电。
第二十七条 使用、运输、贮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应严格执行有关危险品安全管理的规定与操作规程,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第二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库房的设计、设置地点的选择应当经过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并经过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应指定专人负责库房安全管理,并建立严格的保管、领取、运输、使用、回收、检查制度。
第二十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应经学校同意后,将工程报告和消防设计图纸报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并按经审核的消防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工程竣工后,应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
第三十条 低层、暂设、内装修工程和各类办公用房的室内改建、装修,应经学校同意并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批后方可施工。
第三十一条 凡未经消防审批的工程均应视为私建乱建,应当禁止施工。已经违章进行施工的应当立即停工,并按规定程序补办消防审批手续。否则,所建工程应当无条件拆除。
第三十二条 办公室、教室、实验室、生产车间等各类公用房舍内一律禁止人员居住和使用明火、电器做饭。
第三十三条 下列妨害防火安全的行为应当予以禁止:
(一)在消防通道上修建工程、设置障碍物及存放各种物资;
(二)在门道、楼梯、走廊或办公用房内搭设吊铺、间壁及堆放各类物品;
(三)在办公室、宿舍等公用房间内存放汽油、酒精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
(四)在集体宿舍使用明火做饭、取暖、照明;
(五)在天棚内、房盖上吸烟、用火、用电及堆放易燃物;
(六)在车库、物资库、加油站、液化气站、变电所、锅炉房等重点部位堆放可燃物;
(七)在人员就餐的餐厅内存放、使用液化气钢瓶。
第三十四条 各类物资仓库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并设置明显的“禁火”标志;
(二)使用非易燃材料搭设货架、隔板;
(三)物资分类上架、装箱或堆垛、并留出安全距离;
(四)易燃易爆物品的改装、打包在专设的安全场所进行;
(五)库房内不使用碘钨灯和60瓦以上的灯泡,不使用电炉子等电热器具,不架设临时线;
第三十九条 聘用门卫、更夫及其他临时工作人员,应当经过保卫处审查。受聘人员应当接受防火安全培训。
第四十条 各单位按教学、科研、生产性质配备消防设施及消防器材。消防器材和灭火工具应放置在明显、通风和便于取用的地方,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不得丢失、损坏和挪用。因训练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时,须经保卫处同意。不得损坏、埋压和圈占消防设施。
第四十一条 汽车库等防火重点部位,应配备干粉车等足够的消防器材、防火水桶(要装满水)和沙箱,其周围不得存放其他物品。
第四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经常对所辖场所、部位的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及灭火工具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失灵、损坏、丢失等情况应及时报告学校有关部门进行维修、更换、补充或调查处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有关部门应定期对学校室内外消防设施进行检查,及时维修、补充或更换,并向保卫处报告备案。
第四十四条 经济承包和财务独立核算单位以及租赁、借用学校房产的单位与个人,其消防经费自行负责解决。校属非经济承包单位的消防经费由学校统一解决。消防器材的配置、维修由保卫处统一负责办理。
第四十五条 值班和门卫更夫人员应当严格履行防火安全管理职责,认真进行防火检查与巡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
第五章 防火检查和隐患整改
第四十六条 防火安全检查的目的在于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防患于未然。防火安全检查要坚持经常化、制度化。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易燃易爆物品及其它重要物资的使用、储存过程中防火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建筑结构、平面布局、电源、水源、道路是否符合防火要求;
(四)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及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五)消防组织是否健全;
(六)各项防火安全制度的制定与执行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八)消防设施与器材是否完备好用,配备是否合理;
(九)值班人员和门卫更夫人员在岗工作情况;
(十)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十一)特殊工种人员及其他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消防常识掌握情况。
第四十七条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详细记载检查时间、部位、参加检查的人员和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等。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检查记录应妥善保管。
第四十八条 防火安全检查的主要形式:
(一)全校安全大检查。由校安全委员会负责人组织安全委员会成员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一般每学期及重大节假日之前检查一次。
(二)季度集中检查。由校安全委员会或保卫处组织有关单位领导参加,一般每季度检查一次;
(三)单位自检自查。由本单位主管负责人组织,对所管辖部位、场所每月至少检查两次;
(四)各科室、车间、班组和工作部位应当做到周检查和日检查;
(五)保卫部门进行不定期的抽查、巡查。
第四十九条 各单位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进行整改。本单位确实无力整改的,要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安全委员会报告,同时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以确保安全。
第五十条 学校有关部门在制定经费计划时,应当将火灾隐患整改所需经费列入计划项目。任何单位、部门都不得以经费紧缺为由对火灾隐患拖延不改。
第五十一条 学校安全委员会、保卫处和公安机关下达的“安全检查通知书”应当由存在安全隐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主管负责人签字,各单位应当提出书面整改方案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
第六章 火灾扑救
第五十二条发生火灾后,在场人员应立即进行初期扑救并迅速向保卫处和公安消防机构报告。保卫处在接到报警后,应立即向学校主管领导报告,同时组织人员赶赴现场,与发生火灾的单位共同组织进行扑救、疏散人员、抢救伤员和物资,控制火势蔓延。
第五十三条 在公安消防人员未赶到之前,保卫处现场指挥人员有权调动校内各单位、部门的人力、物资和车辆参加灭火、救护。参加扑救火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统一指挥。
第五十四条 发生火灾的单位及人员,应当如实报告起火原因和火灾损失情况,积极协助火灾调查工作。在事故原因尚未查清时,要注意保护火灾现场;在没有得到公安消防机构允许的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清理或故意破坏火灾现场。
第五十五条 扑救火灾时,除执行灭火、警戒或抢救任务的人员、车辆外,其他人员及车辆不准进入火场警戒线内。
第五十六条 因扑救火灾而消耗的灭火器材及装备的补偿,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违章处理
第五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处理,由校保卫处按照规定组织实施。对重大问题的处理,应由校安全委员会做出决定,由保卫处及有关部门负责执行。
第五十八条 单位安全组织不健全,有关负责人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安全责任制得不到落实的,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行为应当当场进行改正的,检查人员应当责令其当场整改;违反本规定行为难以当场改正的,应当限期整改并向校长及主管副校长报告。
第六十条 违反本规定情节轻微,尚未造成后果的应当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并可责令责任人或单位提交书面检查和保证。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拒不接受检查或对隐患拖延不改的,给予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通报批评,并责令其停业整顿,直至上交公安消防机构处理。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导致发生责任事故、造成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视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取消责任人、责任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的评优、获奖资格;
(二)取消责任人及其单位有关负责人的岗位津贴或降低津贴等级;
(三)取消责任人及其单位有关负责人的晋职、晋级资格;
(四)给予相关人员必要的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还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所用的器具应当视情况予以没收。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由责任人或责任单位负担。
第六十五条 外来单位、人员违反本规定,除参照上述条款处理外,应视情况取消其在校内从业、务工的资格。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 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部门在管理范围内履行下列防火安全职责:
(一)制定防火安全制度,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开展防火安全教育;
(二)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第六十七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学校建设部门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的防火安全责任。
第六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依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校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 学校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时,以本规定为准。
第七十一条 本规定若与国家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执行国家的规定。
第七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八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