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林业大学
校园机动车辆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园机动车辆管理,维护学校正常交通秩序,改善校园道路交通环境和停车秩序管理,保障交通安全,根据《哈尔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参照其它学校的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哈尔滨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校区内露天车辆停车位设立为林大校园停车场,有偿提供停车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东北林业大学校园出入、通行、停放的所有机动车辆。
第四条 学校实行机动车辆智能管理系统,对机动车辆进行智能管理。各类机动车辆经智能管理系统影像识别后在校园出入、通行、停放,对校外机动车辆实行收费管理。
第五条 机动车车辆通行权限分三类管理:A类通行权限指所有部位智能管理系统均识别的车辆,可在全部校门通行;B类通行权限指家属区域的智能管理系统识别的车辆,可在4号校门(哈平六道街校门)通行;C类通行权限指临时进出校园的车辆,可在全部校门计费通行。
第二章 校内车辆管理
第六条 学校公用车辆,学校正式在册的教职工、人事代理人员、大集体职工,离退休教职工,编制外用工人员的自有车辆,以及非住校的在籍研究生的自有车辆可办理A类通行权限。
第七条 办理A类通行权限的车辆,提交相关材料经审验合格后录入智能管理系统存档,出入校门时,进入智能管理系统识别范围后,挡车道闸自动开启,车辆可快速通过。
第八条 学校公用车辆需提交该车行驶证及驾驶人员驾驶证原件及复印件,审批后办理A类通行权限。免收停车费,审验期限为5年。
第九条 学校正式在册的教职工、人事代理人员、大集体职工,本人有驾驶证且名下有机动车的,需提交本人工作证、驾驶证、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审批后办理A类通行权限,车辆在其配偶名下的,还需提交户口、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免收运行费、停车费,审验期限3年。
车辆所有人非职工本人或其配偶的,由其所在单位领导签字确认车辆确为其使用,并报请学校主管保卫工作的领导审批后,办理A类通行权限。免收运行费、停车费,审验期限1年。
第十条 双职工家庭拥有多辆机动车的限录入二辆。教职工本人拥有多辆机动车的限录入一辆。
第十一条 学校的离退休教职工,本人有驾驶证且名下有机动车的,需提交驾驶证及行驶证、离退休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审批后办理A类通行权限。免收运行费、停车费,审验期限1年。
第十二条 学校各单位编制外用工人员,本人有驾驶证且名下有机动车的,需提交驾驶证及行驶证、用工单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审批后办理A类通行权限。收运行费50元/年,场地占用费50元/年,审验期限为1年。
第十三条 非住校的在籍研究生,本人有驾驶证且名下有机动车的,需提交驾驶证及行驶证、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审批后办理A类通行权限。免收运行费、停车费,审验期限为1年。
第十四条 凡在校内租赁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人员车辆以及长期物资配送的车辆,需提交驾驶证及行驶证、租赁合同等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审批后办理A类通行权限。收运行费50元/年,场地占用费1000元/年,审验期限为1年。
第十五条 租赁学校车库车位的人员,需提交驾驶证、行驶证、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后,可办理A类通行权限。收运行费50元/年,免收停车费,审验期限1年。
第三章 校内居民车辆管理
第十六条 校内家属区居民自有车辆可办理B类通行权限,须经4号门智能管理系统(哈平六道街校门)进出家属区。进入智能管理系统识别范围后,挡车道闸自动开启,车辆可快速通过。
校内家属区居民自有车辆,由5号门岗(变电室校门)、6号门岗(离退处校门)进出校园的,由智能管理系统按停车场收费标准计费。
第十七条 机动车辆所有人为家属区居民本人或其配偶、父母、子女名下的,需提交户口、暂住证、房屋租赁协议、房屋产权证等证明,并提供车辆驾驶证、行驶证等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经审核后办理B类通行权限。收运行费50元/年,免收停车费,审验期限3年;
车辆所有人非家属区居民本人或其配偶、父母、子女的,收运行费50元/年,场地占用费200元/年,审验期限为1年。短期借用、租赁的车辆按此办理。
第十八条 送子车辆所有人为专业送子公司,且该车送子对象包括居住在我校内的居民,需提交驾驶证、行驶证、公司营业执照副本、驾驶员从业资格证、送子合同、居住在校内学生户口等原件及复印件,可办理B类通行权限,收运行费50元/年,审验期限为1年。
第十九条 在家属区租赁非居民房屋从事商业经营活动人员的车辆,需提交身份证、租赁协议、驾驶证、行驶证等原件及复印件,经审核后可办理B类通行权限。收运行费50元/年,场地占用费200元/年,审验期限为1年。
第四章 外来车辆管理
第二十条 外来车辆进入校园时,经智能管理系统影像识别后存档,挡车道闸开启,车辆进入校园,在车辆离开时由系统按收费标准计费。同一校门出入,15分钟内免收费用。
第二十一条 因非公务(如婚礼、葬礼、宴请等活动)进出校园的车辆,校园基建施工车辆及专家公寓住宿人员自带车辆可由智能管理系统结算停车费用,也可使用公务车辆出入凭条结算停车费用。
第二十二条 体育馆管理中心举办的大型活动采取进门收费的方式办理,每台次10元。
在体育馆管理中心健身锻炼人员的车辆,凭《体育馆车辆出入凭条》抵销停车费用。该《体育馆车辆出入凭条》只限于学校7号(文昌东校门)、8号(文昌西校门)校门使用。
在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车人员的车辆,凭《检测站车辆出入凭条》抵销停车费用。该《检测站车辆出入凭条》只限于学校3号(松新街检测站校门)校门使用。
第二十三条 出租车禁止进入校园。接送老幼病残孕及持较重物品等特殊情况经保卫处同意后允许进入,但须同一校门出入,15分钟内免收费用,如超过时限,收取停车费用。出租车严禁在校园内等客、载客。
第二十四条 摩托车、畜力车禁止进入校园。如遇特殊情况,经保卫处同意后方可进入校园。
第五章 因公来校车辆管理
第二十五条 外来车辆因各类公务进入校园时,经智能管理系统识别后进入校园,办完公务后由学校相关单位向其提供《公务车辆出入凭条》,车辆离开校园时在出口将《公务车辆出入凭条》上交,可抵消车辆停车费。
第二十六条 《公务车辆出入凭条》由保卫处审核发放,校内各单位根据工作计划及需要到保卫处购买,每张2元。由各单位部门经费支出。
第二十七条 《公务车辆出入凭条》原则上只限学校工作时间使用。每张《公务车辆出入凭条》只能抵用一次外来公务车辆出入。使用时,必须加盖使用单位公章方有效。
第二十八条 持有《公务车辆出入凭条》的车辆不得在校园内过夜停放。如超过时限停放,按校园停车场收费标准收取停车费用。
第二十九条 公安、消防、部队、救护、工程抢险等特种车辆(有特种车辆标志的)确因工作需要出入校园,持有效证件,免费通行。为学校或有关部门运送报纸、书刊、包裹的邮政车,银行运钞车,持有效证件,免费通行。
第六章 校园车辆通行与停放管理
第三十条 学校在相关校门安装车辆出入智能管理设备,开启时间如下:
1号校门,指和兴路东大门(出、入);
开启时间:全天
2号校门,指和兴路西大门(出、入);
开启时间:5:30—22:30
3号校门,指松新街检测站校门(出、入);
开启时间:5:30—22:30
4号校门,指哈平六道街校门(出、入);
开启时间:全天
5号校门,指变电室校门(出、入);
开启时间:全天
6号校门,指离退处校门(出、入);
开启时间:5:30—22:30
7号校门,指文昌东校门(出、入);
开启时间:5:30—22:30
8号校门,指文昌西校门(出、入);
开启时间:5:30—22:30
第三十一条 学校采取不固定车位的方式安排机动车辆停放,除综合办公楼前停车位外全部开放,车辆驾驶人应按交通标识有序停放。
第三十二条 校园内停车场由保卫处统一管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学校划定的停车位上堆放物品或用其它设施占用车位。
第三十三条 遇有学校重大活动,所有车辆应听从管理人员指挥,积极配合,主动让出停车位。
第三十四条 损坏智能管理系统设备和停车场设施须按价赔偿。
第三十五条 所收取的车辆停放费为学校场地资源占用费,学校不负责保管和看护车辆,如有丢失、损坏,责任自负。
第七章 收费标准及其它事项
第三十六条 经哈尔滨市物价监督管理局批准,外来车辆经智能管理系统影像识别后进入校园,出门时由系统计费。由同一校门出入,15分钟内免收停车费。对按规定应收取停车费的车辆,收费标准如下:
(一)白天时段(8:00—20:00)实行计时收费,收费标准为15分钟至2小时收5元/台;超过2小时,每小时加价1元,超出时间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价;
(二)夜间时段(20:00—次日8:00)实行计次收费,收费标准为6元/台次;
(三)24小时最高限价15元。超过24小时,按上述标准重新计收。
收费标准如有变动,按哈尔滨市物价监督管理局批复为准。
第三十七条 学校委托有资质的停车场管理公司收取校园停车场停放费,车辆停放费使用停车专用税务发票。
第三十八条 东北林业大学校园停车场的所有收入,统一纳入财务账户结算与管理,可用于智能管理系统运营中的税费,运营费,设备的维修维护、更新升级以及其他相关费用支出。
第三十九条 学校在工作日期间,限定时间、限定区域实行交通管制。即,每工作日7时30分至7时50分、9时35分至9时55分、13时15分至13时35分夏馨路实行交通管制,13时15分至13时35分由校园西路从主楼西侧林学院入口起至行政楼止、夏馨路东西路口形成的“丁”字区域实行交通管制,禁止一切车辆进入。
第八章违规处罚
第四十条 为规范校内停车秩序,对乱停乱放的车辆,将按照《东北林业大学校园道路交通管理规定》,通过批评教育、记录违章、贴条警告、锁车告诫、清障拖车、注销通行权限等方式进行处理。
第四十一条 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应在规定停车场地和位置停放。有停车泊位线的地方应按泊位线有序停放。校园内主要
道路、交通道口、人行通道、建筑物出入口以及无停车标志的道路和区域,一律禁止停泊车辆。
违反停车秩序的车辆,违规一次予以公示曝光;违规三次注销其通行权限一年。
第四十二条 办理A类通行权限的所有车辆将公示,予以监督。公示后,办理人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经查实,取消其办理车辆通行权限,并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四十三条 校内师生员工违反相关规定,不服从管理的,予以批评教育、公示曝光,直至停办其车辆通行权限。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严禁伪造车辆出入凭条,对伪造车辆出入凭条的行为,学校将按相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并追缴由此给学校带来的损失。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之日起试行,由学校保卫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