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安机关户籍管理规定和相关规章制度,为严格学校集体户口的管理,确保集体户口的安全、规范使用,为师生员工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务,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新生落户
1、高校录取的新生自愿选择办理或不办理户口迁移。办理户口迁移者需持本人的入学通知书、户口迁移证统一办理落户(黑龙江省内学生不迁户口)。
2、为方便广大新生,报到期间保卫处户籍科在新生报到场地设置现场办公窗口,为新生提供户籍办理各项服务;其它时间需办理相关事宜的同学请到保卫处107室户籍科(办理截止日期至当年11月30日,逾期不办理)。
3、户口为学校集体户的学生,其就读期间不得办理户口迁移。但若因转学、退学、开除学籍的,可凭有关证明文件或材料按规定办理户口迁移。
二、教工落户
教工需携带户口迁移证、报到证原件、毕业证原件、校人事处开具的落户介绍信、一寸白底免冠照片2张到保卫处107室户籍科办理落户。
三、集体户口借用
1、借用集体户口需登陆网址:https://bwb.nefu.edu.cn/info/1162/1520.htm下载填写《借用户籍申请表》,由本院辅导员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后,本人携带(学生证、借用户籍申请表)到保卫处户籍室借取,禁止代借。
2、集体户口借出期间,当事人应妥善保管,不得涂改、损坏,严防丢失,用完及时归还。
3、集体户口页请注意保存、不能折叠。如户口页不慎损坏或丢失,请携带补办集体户口书面申请、一寸白底免冠照片到保卫处户籍室按照规定补办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