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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集体户口落户指南

来源: 时间:2025-04-08 点击数:

各位同学:

根据公安机关户籍管理规定和相关规章制度,为严格学校集体户口的管理,确保集体户口的安全、规范使用,为师生员工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务,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新生落户

1、为方便广大新生,学校新录取的非黑龙江省内户口(集体户口的除外)的学生,持录取通知书、户口迁移证或常住人口登记表,报到期间学生可到保卫处一楼办事大厅户籍窗口集中办理;

新生入校时如果不迁移户口,视为自动放弃,在校就读期间不再办理户口迁移

2、户口为学校集体户的学生,其就读期间不得办理户口迁移。但若因转学、退学、开除学籍的,可凭有关证明文件或材料按规定办理户口迁移。

二、教工落户

新入职教职工及家属、新入站博士后持落户材料(落户申请、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人事处在职证明、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迁移证、家属户口原件及复印件)到学校保卫处一楼大厅户籍窗口办理落户手续。

                           保卫处

2025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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