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林业大学集体户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集体户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教育部、哈尔滨市公安局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计划招生范围内的在校学生及符合落户手续的本校教职工及家属、新入站博士后的集体户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学校保卫处受属地公安机关委托,协助派出所对学校集体户口进行相关管理工作,提供相关服务。
第四条 学校集体户口管理实行“自愿迁移、责任自负”的原则。
第二章 户籍办理
第五条 学校新录取的非黑龙江省内户口(集体户口的除外)的学生,持录取通知书、户口迁移证或常住人口登记表,在入学 报到时到学校保卫处办理落户手续。
新生入校时不迁移户口,视为自动放弃迁移,入学后不得再行迁移。
第六条 新入职教职工及家属、新入站博士后持落户材料(落户申请、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人事处在职证明、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迁移证、家属户口原件及复印件)到学校保卫处办理落户手续。
第七条 新生儿落入学校集体户口,父母双方应均为集体户口,且在哈尔滨市无自有住房。
第八条 其他符合集体户口落户条件的,按照公安部门相关规定办理落户手续。
第三章 户口的迁移及注销
第九条 学生落户后属哈尔滨市“学生集体户口”,在校就读期间不能迁出。
第十条 毕业生应按规定将户口迁出,学校原则上不再留存其户口档案。
第十一条 毕业生已落实去向单位的,须将户口迁至其接收单位;毕业生未落实去向单位或接收单位不能解决户口的,原则上将户口迁回原户籍所在地。
第十二条 中途退学、开除学籍、取消学籍的学生,由本人持相关材料原件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委托他人办理的,受托人还须提供本人签署的委托书、本人和委托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第十三条 教职工调离,持人事处出具的相关材料办理学校集体户口迁出手续。委托他人办理的,受托人还须提供本人签署的委托书、本人和委托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第十四条 离校人员办理户口迁出,持《户籍迁移证》(哈市外)或提取《常住人口登记表》(哈市内),到迁入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五条 学校集体户口职工在本市已购住房,应按照公安机关户籍管理规定,及时将户口迁出。
第十六条 集体户口人员有以下情况之一,应及时办理注销户口手续:
(一)参军:持入伍通知书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二)死亡:家属在一个月内持死亡通知书办理户口注销手续;非正常死亡的,家属还应持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三)出境定居:本人持出境定居证件或发证机关相关文件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 因其他原因需要注销户口的,按公安部门相关规定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学校集体户口(常住人口登记表)的使用范围包括:办理结婚登记、出国出境签证、购房、购车、贷款、公证、银行卡挂失、保险以及子女入学手续等。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