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林业大学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保护师生员工人身安全,规范校园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校园交通秩序,营造安全、文明、有序的校园环境,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黑龙江省电动车管理条例》和《东北林业大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东北林业大学在职在岗的教职工和临时聘用人员以及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和留学生,在校园内使用的电动自行车的登记、通行、停放、充电等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第四条 本办法坚持“依法管理、优化秩序、预防事故、减少存量”的原则,实现“规范、安全、有序、可控”的目标。
第二章 管理职责分工
第五条 学校建立相关部门牵头、各二级单位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保卫处
1.负责建立健全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管理台账;
2.负责电动自行车校园通行证申办材料审核及校园通行证的发放、核验;
3.负责规范校内电动自行车的驾驶、停放等交通秩序,以及 电动自行车违规行为的取缔及通报等工作;
4.负责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对无校园通行证、废弃无主电动自行车进行集中清理整治;
5.负责电动自行车安全使用宣传教育及相关政策的及时调整完善工作。
(二)学生处
1.负责做好学生规范充电、有序停放、文明行车等安全用车的教育管理工作;
2.负责对学生违规使用电动自行车及擅自将蓄电池带入室内充电等违规行为的处理工作。
(三)后勤保障部
1.负责校内公用电动自行车充电柜(桩)的建设、维护、管理等工作;
2.负责禁止电动自行车进入学生公寓停放、充电,禁止将电池带入公寓内充电的日常监督管理及门前周边电动自行车规范停放管理工作。
(四)各二级单位
1.负责教育引导本单位师生员工遵守学校道路交通安全通行以及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等相关规定;
2.负责本单位师生员工申请电动自行车校园通行证材料的审核以及相关政策的解释说明工作;
3.负责本单位责任区域的巡查检查,发现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处置;
4.依据本办法履行教育管理责任,对本单位师生员工电动自行车违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理。
第三章 校园通行证办理
第六条 办理校园电动自行车通行证的驾驶人应当年满十六周岁,并无法律、法规规定的妨碍安全驾驶的身体缺陷或疾病。
第七条 校园电动自行车通行证分为教职员工通行证、学生通行证、服务保障车辆通行证三类:
(一)教职员工和服务保障车辆通行证每两年检验一次;
(二)学生通行证每年检验一次。学生退学、转学或毕业离校通行证自动作废,所属电动自行车应驶离学校,禁止在校园内通行;
(三)校园电动自行车通行证仅限本人使用,禁止转借、租赁、出售;
(四)自 2024 年 7 月 22 日起,不再办理校园电动自行车通行证;自 2027 年 7 月 1 日起,禁止非公务电动自行车在校园内通 行。
第八条 车辆所有人办理校园电动自行车通行证须驾驶电动自行车到保卫处现场检验车辆,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身份证明(校园一卡通或学生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所在单位审核通过后的《东北林业大学电动自行车校园通行证申领表》;
(三)电动自行车合格证和购车发票(缴费记录)等相应票据,无合格证及核验不合格车辆不予办理校园通行证。 原件审核后退还,申请人仅限办理一张本人的校园通行证。
第九条 办理电动自行车校园通行证的所有人须签署《东北林业大学电动自行车校内安全承诺书》,遵守交通法规和学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服从学校工作人员的指挥和管理。
第十条 车辆所有人须将校园电动自行车通行证悬挂于电动自行车的指定位置,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遮挡、污损、伪造或私自拆卸、变更。 校园电动自行车通行证丢失或者损毁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及时向保卫处申请补领或者换领通行证。
第四章 行驶管理
第十一条 电动自行车入校时需自觉在校门口下车线前下车推行,推行时禁止转动车把助力,服从门卫管理,验证后再通行。门卫有权对所有进出校园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检查,制止无校园电动自行车通行证的电动自行车进入校园。
第十二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校园内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靠机动车道右侧行驶,行经人行横道和转弯时减速慢行,主动避让行人;
(二)驾驶时,不得载人,不得双手脱把、牵引动物、接打电话、佩戴耳机、手持物品或浏览电子设备,不得并排占道行驶;
(三)不得有超速行驶、逆向行驶、竞速行驶、急转猛拐等违反交通安全的行为;
(四)禁止醉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电动自行车;
(五)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章制度的其他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鼓励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佩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头盔。
第十三条 以下电动自行车禁止进入校园:
(一)非法改装的电动自行车;
(二)未悬挂东北林业大学校园电动自行车通行证的车辆;
(三)外卖送餐电动自行车。
第十四条 根据实际需要,学校可对电动自行车出入的校门 做出限定或指定的要求。
第十五条 电动自行车进入校园后,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 坚持“行人优先”原则,禁止鸣笛;按校园内设置的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行驶,校内行驶限速 15 公里/小时。
第五章 停放和充电管理
第十六条 电动自行车须在校内规定地点有序停放,不得影响道路通行和校园环境秩序。
第十七条 禁止在室内场所、地下停车场、交通主干道、人行道、绿化地、操场、建筑物出入口、消防通道及其他规定的禁停区停放车辆。对于违规停放的电动自行车,学校保卫处有权进行清理。
第十八条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在教学区、办公区、宿舍区停放车辆时严禁开启报警器,避免噪音干扰正常教学、科研、生活秩序。
第十九条 校内电动自行车须在学校设置的充电桩充电;避免雨雪天气充电,谨防漏电引发安全事故。
第二十条 禁止在楼宇内给电动自行车充电,禁止将蓄电池带入室内充电,禁止私拉电线和插座等方式违规充电。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保卫处有权对存在下列行为的,取消办理校园通行证资格或没收已办理的校园通行证,并禁止该电动自行车在校园内行驶、停放:
(一)办证时提供虚假证照或材料的;
(二)使用伪造、编造、通过其他非法手段获取的校园通行证,或者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通行证的;
(三)导致交通事故发生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在校内违规充电的;
(五)有超速、竞速、违停及将蓄电池带入楼内存放等违规行为达 3 次的;
(六)拒不服从学校管理的;
(七)其他严重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对违规驾驶、停放、充电的或无校园通行证的或长期停放无主废弃的电动自行车,安全保卫人员有权予以制止、 纠正和清理。对非正常途径进入校园的电动自行车,安全保卫人员有权责令其驶离校园。
第二十三条 对于电动自行车违规行驶、不按规定地点停放等违反交通秩序行为,依据《东北林业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处理;对电动自行车违规在楼宇内停放和充电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行为,劝阻、制止无效的,报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处理。 对情节较重的,由学校有关部门依据学校相关管理规定给予当事人相应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交通、火灾事故的,学校将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应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全校师生员工应履行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的责任与义务,发现有电动自行车违规行为,可向保卫处及相关部门进行投诉和举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校园内使用的两轮电动滑板车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除校内工作需要以外的燃油摩托车、电动摩托车及其他以电力驱动的车辆不予办理校内通行证,禁止在校园内驾驶。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此前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